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海沧人事劳工局,各区人劳社保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现将2003缴费年度(2003年7月——2004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社会保险缴费执行标准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88元;2003年7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为480元,以上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计算依据。
一、养老保险(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l、城镇职工按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计数,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893元),超过300%的按300%(4464元)为数费基数。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以及在外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厦参保的(以下简称在外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此标准缴。持有厦门市“蓝印户口”的职工从我市公安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执行。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按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计缴,但不得低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O%和超过300%。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
其中,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0%由业主缴纳。3、城镇自由从业和失业人员。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全市最低工资480元为缴费基数,按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67。20元)、个人缴8%(38。40元)。5、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按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的60%——300%或选择以全市最低工资480元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二)企业年金1、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50%;2、在本企业工资4%以内可列入成本开支缴的部份;3、企业自有资金缴的。
(三)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1、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全市最低工资480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6%(28.80元)、个人缴8%(38.40元)。其中个人账户按11%建立。2004年1月起,岛内(含鼓浪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6%调到8%。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3、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外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
二、医疗保险(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本市城镇户籍(含蓝印户口)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2%;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893元),超过300%的按300%(4464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2、自2003年7月1日起新办理投(续)保的城镇失业人员,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计缴。3、城镇个体工商户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按10%计缴。
(二)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基本医疗保险1、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93元)为缴费基数,缴费比倒为6%。其中单位缴4%(35.72元),个人数2%(17.86元)。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1、本市城镇职工、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在外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2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3%计缴,其中单位缴2%、个人缴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按此标准缴。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按全市最低工资480元的2%(9.60元),由单位全额缴纳。
四、工伤保险本市城镇职工、农户职工及外来员工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基数,对照本单位费率缴纳。为便于计算,执行0.5%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7.44元;执行1%费率的单位和在外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每人每月缴14.88元;执行1.5%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22.32元;执行2%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29.76元。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和扩面工作的通知》(闽劳险局[2002]32号)精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按此标准缴(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行业统筹除外)。
五、生育保险本市企业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职工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和扩面工作的通知》(闽劳险局[2002]32号)精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按此标准缴。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不纳入生育保险。
六、其他各参保单位应按其本市城镇职工个人2003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填写《单位职工申报名册》,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2003缴费年度该职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全年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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