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我省企业和个人分别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的5%以内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此比例的应征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我省暂未全面实行,待实行后再行明确。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根据《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甘政发[1997]134号)文关于从1998年1月起我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要分年逐步过渡到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统一比例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11%费率记入的规定。我省企业和个人按工资总额提取缴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比例明确为1.职工个人缴费1998年为4%,1999年为5%,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为6%,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为7%,2004年(包括本年)以后为8%。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并入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1998年为7%,1999年为6%,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为5%,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为4%,2004年以后为3%。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若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收入个人所得税,其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7日财税字[199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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