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社会保险局、就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省委发2002年6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现就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省委发[1998]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安排补助市(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分配。有关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年底进行效益考核。省对市(地)的再就业补助资金要与当地财政的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
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再就业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补助市(地)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的部分资金。
五、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半年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前两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地税部门出具的前两季度企业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最高标准控制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的25%以内。
(三)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经其就业服务已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入职业培训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就业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介绍费每介绍成功一人按40元的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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