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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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活动有风险时组织者应提供保险。
《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将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择日施行。南宁市志愿者们的权益将有法律护航。据了解,2010年7月,该条例已经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所指的志愿者包含两类,一是在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的个人,二是没有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志愿者依法享有7种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培训和保障;拒绝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退出志愿服务组织等。《条例》对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时出现意外伤害也作了规定,明确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组织志愿者从事应急救援或者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条例》中的另一大亮点是,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录用、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条例》还规定了政府要为志愿服务提供资助、志愿服务经费使用要接受监督、不得以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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