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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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财政局近日联合发下通知,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月增加120元,五级伤残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月增加8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3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1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8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80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8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8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6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此次调整的对象是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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