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有关工伤保险补缴新政出台保障未参保职工权益

吴笛员工刚进公司就发生工伤,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其缴交工伤保险,员工的权益如何保障?今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费补缴来解决。《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正式出台。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贵泉说,对于没有给员工投保的单位,如果员工发生工伤,该政策是一个补救办法。补缴包括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提示:应为所有未参保职工补缴;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规定》适用于本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征收、待遇资格确认和待遇支付,以及申请先行支付的情形。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当月起补缴。
另外,计算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应当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基准,次月起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以此类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按现行“五险统征”制度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应及时向地税部门申请,并申报所有未参保人员名册及其未参保期间,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并提供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单位全部职工的花名册、未参保职工花名册和参保资料;出具地税机关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账目出错(补缴)申请表》复印件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受伤职工就诊病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情况报告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补缴后一次性待遇,基金不支付提示:可由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并依法向单位追偿本规定明确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两类:一是数额较大工伤医疗救治的费用,即补缴后新发生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二是直接影响工伤职工生活的长期待遇,即补缴后应按月支付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有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即便在用人单位补缴后也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另外,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潘贵泉特别提醒:规定补缴后一次性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仍可由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并依法追偿。这样,既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又能通过代位追偿落实用人单位的责任,防止骗取套取工伤基金的行为发生。潘贵泉指出,厦门市仍然有大量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未参保。职工工伤后大多为5-10级伤残,未参保职工也是如此,而5-10级伤残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的总体数量较大,补缴后由工伤基金集中支付,完全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则基金风险大,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和长期运行安全。工亡职工的丧葬费用一般均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基金不重复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虽较大,但一旦死亡,与其相关的社会保险关系即时终止,原则上不应当补缴,即使补缴也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上述基金不支付的费用项目,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不支付原因:用人单位或钻空子潘贵泉说,如果将发生频率高、支付面较大的5-10级未参保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可能造成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平时不参保或部分参保,从而造成参保人员流失、参保覆盖面下滑,甚至影响基金安全。符合条件,可申请先行支付提示: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规定》对工伤待遇明确区分为应当支付、不予支付、不予支付但可先行支付三个范围,明确区分用人单位的责任、债务,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债权及代位追偿权。《规定》明确指出,新《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也不能申请先行支付。
其次,用人单位补缴后,其工伤职工补缴前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补缴前后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不支付的,但符合《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先行支付范围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三,补缴后本规定明确不支付的各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先行支付。
《规定》还明确了先行支付时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必须先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从而将先行支付转化为合法正常的支付,防止出现大量呆坏死账。另外,对于未参保工伤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医疗费的,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书面承诺不再就已先行支付的待遇直接对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提出工伤赔偿申诉,并依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其对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的工伤赔偿诉讼权利实施代位追偿权。这是防止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提出工伤赔偿申诉,并获得赔偿后,无法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从而造成基金流失。
过渡期补缴以2011年为界《规定》还对过渡期的工伤保险费补缴以及待遇资格确认在时效上作如下规定: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并在2011年1月1日前已经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不适用本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新《条例》规定支付全部待遇。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但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工伤,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支付待遇。近148万人参保截至去年年底,厦门市工伤保险总参保人数达147.83万人(含建筑行业)。全年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24762.11万元,基金滚存节余数额仍较大,基金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全年共作出工伤认定结论8628例。鉴定工伤人数3108人,未达等级1099人,1-10级2009人,其中1-4级伤残32人,5-10级伤残1977人。工伤保险费补缴厦门市具有可行性去年厦门市鉴定的1-10级工伤伤残人员中,有125名未参保人员,约占6.2%,加上有部分未参保工伤职工通过协商与用人单位解决了工伤待遇补偿,因此对全市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人数、伤残等级情况无法精确统计。
但其中1-4级伤残未参保职工及未参保工亡职工人数较少,全年约8-12人左右。这部分未参保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难、个案待遇数额大、待遇解决落实难,矛盾纠纷特别突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需要通过规范纳入制度内解决。因为1-10级伤残未参保职工及未参保工亡职工人数较少,其工伤医疗救治费、1-4级伤残津贴、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相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而言,待遇总额不大,因此通过《规定》补缴确认管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方面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又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同时也对用人单位遵法守法进行教育警示,并通过稽查核实、处罚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能够切实保障未参保职工的医疗救治、未参保1-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长期性工伤待遇,防止和减少工伤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可行性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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