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相继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
日前,从事服装经营的张女士因病住院,医药费花去近万元。可由于她前年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根据医保相关政策,此次她实际自理费用只有2000多元。目前,在我市像张女士一样参加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士,已突破了1.6万人。得益于我市医保政策的扩面,将有越来越多的市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医疗保障。
“十五”期间,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全面建成城镇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且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使大多数劳动者实现了病有所医,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十五”期间,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不仅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机制和医疗费用制约机制,而且逐步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2001年10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之后,我市不断完善医疗制度保险政策、规定,稳步推进医疗保险,使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在全省始终处于领先行列,参保人数逐年上升,参保范围覆盖了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
据统计,至2005年底,全市参保单位共1600家,参保职工人数达28万人,基本运行平稳。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以保险的方式对参保人员中患有疾病的人给予一种事后经济补偿的制度。通过实行社会化的保险方式,分散了疾病风险带来的损失,和过去由各个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疾病费用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十五”期间,我市工伤、生育保险事业也取得突破性进展。2004年,我市相继出台《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为稳步实施工作、生育保险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月1日起,工伤、生育保险在我市正式实施。两项保险范围涵盖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对分散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均衡参保单位工伤、生育费用负担,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工伤保险打破对老工伤处理有关规定,把参保单位的老工伤逐步纳入统筹,打破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和关停并转企业工伤全部纳入统筹。据统计,至2005年底,我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分别达到13.8万人和12.8万人,参保率分别达到57.8%、53.6%。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600万元,支出总额460万元,节余140万元,征缴生育保险基金总额400万元,支出总额262万元,节余138万元,有力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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