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开始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从今年10月份开始,《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劳动法规定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在内的五大保险险种已在我市全面建立并实施。与其它城市相比,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不仅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而且扩大到了弱势群体,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的,其配偶无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均可获得生育保障。其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障费率不需要个人承担,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另行支付,只在22%养老保障费率中扣除1%,转入到生育保障中。
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津贴和计生补贴。顺产者可获得1500元补贴,剖腹产享受3000元,生小孩产生并发症、有定点医疗单位的,其医药费在扣除生育补贴后,按80%报销医药费,没有定点医疗单位的,报销70%。
此外,对于计划生育医疗费也有补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00元,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复通手术补贴1500元。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1000元,其中剖腹产的补贴1500元。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障必须在怀孕120天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登记手续。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自其生育、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的180天内,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代为领取。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待遇享受资格。欠费期间女职工生育、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应享受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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