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昨天,记者获悉,市政府拟制定《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已于日前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各有关单位、团体、个人如有建议意见,可在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大楼626)。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及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统筹地区户籍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市区统筹范围内的企业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实际收入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筹。职工退休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20年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按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企业单位、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个人账户当年有结余的,结转到历年资金中,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个人账户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依法继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处方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全市年平均工资的6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解决。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在职职工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5万元以上至全市年平均工资6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参保人员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承担比例为前款规定比例的120%;在二级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承担比例为前款规定比例的100%;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承担比例为前款规定比例的80%。
门诊起付标准,方案一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退休前人员为45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以就医的医疗机构类别由门诊统筹基金分别按4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50%(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及一级医疗机构)支付,其余由个人承担。方案二:门诊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35%、45%。办法还对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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