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近日温州市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帮助企业克难攻坚,稳定就业形势。根据实施意见,市区符合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可以在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两年内基本不裁员是条件之一温州市区(包括鹿城、瓯海、龙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的;2008年、2009年内不裁员或基本不裁员;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措施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温州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省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帮扶的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企业,温州市政府确定的“百龙企业”优先享受该意见规定的各项帮扶政策。
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填报《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向所辖的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市经贸部门汇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地税、国资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五项社会保险费继续适当下调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2009年度内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机关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对温州市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比例,今年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调政策。具体下调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已经集中在3月进行操作。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按“浙劳社就〔2009〕6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统一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的标准,按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80%确定。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积极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助。需要享受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在开展在岗培训前向所辖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计划、资金预算和补助申请。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组织考核,根据培训效果确定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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