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老保险设置保底政策避免退休人员养老金过低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社保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政策。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此次新政策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原来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非经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问题。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由企业发放退休金;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金由社保基金发放,参保后其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以前,深圳对于调入(包括调工、调干)人员,其调入前在外地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对于随迁入户、在深退休的非户籍人员等非经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认定办法,也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此次新政策明确了原来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非经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的问题。
按照新政策,以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如其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举例说:“比如某参保人1986年作为固定工在内地某地国有企业工作,当地1994年1月1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工龄不予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后离职,无论其当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深圳缴费指数计算参保人不会吃亏据了解,养老金计算包括两块: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指数没有关系,但统筹养老金的计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资挂钩,与缴费指数密切相关。由于参保人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并没有缴费,也没有实际的缴费工资,那么,缴费指数怎么计算?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移人员异地缴费年限应由待遇领取地按照当地的工资水平予以重核缴费指数,即以参保人缴费工资÷待遇领取地对应时段的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对于省内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采取以广东省个人账户建立时(1994年1月)转出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计算。黄险峰说:“早期来我市人员大多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这几个省份199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与深圳市1991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得出的平均比值为0.4,于是我市将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定为0.4。”有部分非调入参保人反映:“如果我在老家参加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在当地是按1计算,但在深圳按0.4计算,在深圳退休拿的养老金会不会不如在老家拿的高,反而吃亏了?”
对此,黄险峰举例说:“比如以相邻省份转入人员为例,他实际缴费15年,视同缴费年限为10年,去年办理退休,其中相邻省份的社会平均工资为每月2960年,深圳社会平均工资为每月4595元,其在当地和深圳视同缴费年限分别按1和0.4计算,算出他在当地可拿的统筹养老金为每月740元,在深圳为887元。由于深圳的社会平均工资高,我市按0.4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其在当地按1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持平,参保人不会吃亏。”设置“保底”政策避免退休人员养老金过低对于已经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问题,此次也进行了明确:2009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2010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黄险峰说:“深圳保底为0.4,考虑到有些人当年的缴费工资很低,计算缴费指数为0.1、0.2,养老金会较低,所以深圳设置了这一保底政策,避免退休人员养老金过低。”深圳和“老家”重复参保要清退其一按照新政策,参保人在两个地方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选择保留一地的养老保险关系,清退另一地的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他选择清退深圳重复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如果参保人重复参加养老保险、又不主动清退的,如果他先在外地领取养老金之后再在深圳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社保机构将停止其享受深圳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在深圳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果他先在深圳领取养老金之后再到外地重复领取养老金,深圳市社保机构将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直到他清退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才可申请恢复在深圳领取养老金。”重算养老待遇者养老金“就高不就低”由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今年1月1日已经实施,但其细则明年1月1日实施,期间一年时间有部分参保人办理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尚无依据,涉及约9000人。按照新细则,这部分人的养老待遇将重新计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当时少算的部分将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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