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布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郑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郑人社工伤〔2010〕8号)、《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工伤〔2010〕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金财务管理模式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模式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工伤保险费筹集方式;统一工伤待遇发放流程;统一财务核算办法。
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财务管理(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管理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一个收入户,收入户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使用。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使用的财务结算票据统一从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25日结账,3日内账务处理完毕。出纳人员根据收入户余额,于每月28日前(节假日提前)将该收入户资金全部汇入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帐务处理后转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帐面月末均无余额。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财务核算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一个支出户,支出户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使用。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应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8日前,将当月工伤待遇拨付计划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工伤待遇拨付计划按照下发的表样和要求填报。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拨付资金到位后每月15日前及时将工伤待遇拨付所需资金拨入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如遇重大突发性工伤事故等情况发生,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充支付资金,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后,及时将所需资金拨入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要根据工伤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拨付资金后,帐务处理如下:借:支出户存款贷:上级补助收入—市级统筹基金市社保经办机构拨付县区时:借:补助下级支出—市级统筹基金—XX县区贷:支出户存款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财务办理流程注:①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传送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计划。②审核无误后于每月8日前报送至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③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汇总市本级与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拨付计划,审核无误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拨付。④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款项拨付入市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支出户内。⑤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款项从支出户统一拨付入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支出户内。⑥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⑦银行向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反馈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情况。
(三)工伤保险费征重退款、个人多领工伤待遇等退回事项仍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帐务核算。
四、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管理与核算
(一)基金结余的管理1.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线,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依据2010年12月31日年终帐务结算后基金财务报表的数据进行账务结转,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2010年12月31日的报表进行帐务数据核对。2.各县(市、区)原有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暂封存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审计部门审计后,再由市级社保、财政部门按其审计结果进行接收,结余资金及时上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凡涉及市级统筹实施前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事项,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市级统筹实施后基金的相关事项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统一解释。3.暂封存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财政专户中的结余基金,属市级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动用和调整。凡发现擅自动用和调整基金结余的,将给予严肃处理。4.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新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与市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严格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调剂、管理和使用。
(二)基金结余的账务核算年末,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费收入”等基金收入类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基金收入类科目应无余额。基金支出科目余额年末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医疗待遇支出”等基金支出类科目。结转后基金支出类科目应无余额。
五、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的编报
(一)月、季报: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报表填制规定及时编制月、季报表。次月3日前、季末次月7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上报)将工伤保险基金月、季报表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由报表编制人员将全市的工伤保险基金月、季报表收集汇总,编制全市月、季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级经办机构。
(二)年报:每年度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报表填报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报表,并将基金下年度预算报表和本年度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汇总编制全市基金年度决算和预算报表,进行基金财务分析,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级经办机构。
(三)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基金财务报表,应加装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社会保险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报送日期,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纸制基金财务报表的同时应报送电子报表。
六、工伤保险财务基础管理工作
(一)财务人员配置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设置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财务人员,负责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范围内收入户、支出户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配置的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尽可能保证财务人员的稳定性。
(二)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工作规范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在进行日常的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法规规定。2.建账: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通过使用“用友软件”对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工作进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上级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统一设置总分类帐、日记帐、各类明细分类帐;统一设置科目。3.出纳人员收到有关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各类银行回单,整理后转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做账务处理。出纳人员根据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银行日记帐发生额、余额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有未达帐项,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实相符。4.账务处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帐务处理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人员收到出纳传递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各类原始单据,审核无误后,根据《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通过用友财务软件,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进行审核、记帐、对帐、结帐。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5.基金财务报表编制:会计人员根据基金总帐余额表,按照有关制度,运用用友财务软件中的电子报表系统,从基金总帐余额表中自动取数,编制月、季、年度基金财务报表。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得报送手工填制的月、季、年度基金财务报表。基金财务报表按统一下发的表样上报。基金财务分析报告应主要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6.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工作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状况进行定期的内部稽核,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规范1.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有关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认真遵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按时足额筹集工伤保险基金,不得采用以物抵费的形式违规征缴工伤保险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应征缴的工伤保险费。2.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借支工伤保险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工伤保险基金进行除国债投资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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