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征缴

日前,记者从伊春市社会医疗保险局获悉,从本月起,2010年度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征缴,凡逾期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参保人员,将不能正常享受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据介绍,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在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安置人员、混岗人员视各自情况自行选择,其他社会性质人员视就业情况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筹资,以家庭为单位,筹资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照170元标准筹资。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90元。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170元,政府补助136元,个人缴纳34元;各类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按照110元筹资。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30元。属于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政府补助95元,个人缴纳15元。
缴费期限:城镇居民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是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校学生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是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持户口簿、身份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等资料,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伊春市社会医疗保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已参保的居民未按时足额续缴2010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2010年1月1日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为间断缴费。间断缴费的,补缴欠缴部分,并设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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