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整体水平提高
对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支付限额改为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整体提高。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整体水平提高。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门诊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最高800元提高至1000元;
(二)对大病门诊待遇做结构性调整。一是增加了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病种,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及颅内良性肿瘤的专科门诊治疗纳入门诊大病范围;二是规定门诊大病待遇享受比例与其连续参保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75%、90%;原已经核准认定为门诊大病的,维持原来的支付比例不变;
(三)降低个人账户用于家庭共济支出的最低余额要求,将个人账户可用于家庭共济支出的最低余额要求由原来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仅为原来金额的60%;
(四)将市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
(五)降低自行转诊人员的自付比例,对自行转诊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人员,医疗保险报销时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降低20%、40%调整为分别按新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个人自付比例减少约10%。
六、提高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对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一)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大病门诊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最高90%;
(二)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住院就医时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90%提高至95%;
(三)对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四)对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限额为1万元;
(五)对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支付限额改为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七、关于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过渡性条款,规定在生育保险条例出台之前,生育医疗保险相关的规定仍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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