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实施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记者今天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发布会上获悉,徐州市将实施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形成长效补助机制。这是继今年4月份徐州启动2012年职工和居民医保二次补助之后的又一大医保新政举措,不仅可以更好地减轻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残等困难群体的个人医疗负担水平,而且使医保基金对大病的保障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徐州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大重病患者、弱势群体的医疗补助机制,每年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增收情况预留专项资金,用于当年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的医疗补助。
保障范围:参加市区城镇医保职工,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给予再补助。
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定。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716元,2013年起付标准拟定为1万元,与2012年职工医保二次补助的起付标准一致。
报销比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对超过起付标准的,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参照2012年二次补助标准执行,低保、特困、重残参保人员,补助比例分别提高10%。筹资标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每人每年筹资36元。
居民大病保险组织形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筹资标准通过招标确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给予再补助。铜山区作为试点地区,2013年度与市区同步实施。其他县(市)从2014年起实施。
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定。2013年起付标准拟定为1万元,与2012年居民医保二次补助标准一致。报销比例:对超过起付标准的,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赔付比例,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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