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建立在任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干部队伍建设,解除村、社区干部的养老后顾之忧,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按照中共泸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精神,近日泸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泸州市在任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建立了在任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
实施范围在任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区县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具体实施范围为:各区县2013年在任以及今后换届上任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的村、社区干部。村干部包括:享受了村干部基本报酬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文书(村会计)和其他村干部。社区干部包括:享受了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和专职干部。
缴费办法按自愿参保原则,各区县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在任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规定,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其余部分由乡镇(街道)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统筹解决。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确定。个人账户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2.个人账户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制度衔接1.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参保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以及军龄、知青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村、社区干部在任职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在任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村、社区干部离任后,可以新就业单位职工身份或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参保。
3.村、社区干部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允许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参加在任村、社区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后,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不愿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任村、社区干部,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乡镇(街)可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县确定。
6.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缴费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归并。养老待遇在任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按川劳社发〔2006〕17号、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计算。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调整、死亡待遇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村、社区干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享受离任生活补助。工作职责各区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报区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审核后,在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县确定。
实施时间《办法》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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