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高额医疗费由大病保险补偿
昨天,从市政府采购中心获悉,日前,我市确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理赔工作将于近期正式展开,理赔时间自2013年7月1日算起,这也是我市首次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预计2013年保险资金达到5600万元。
为全面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日前,我市正式出台了《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我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
据了解,2013年全市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全市分为市区、东海县、赣榆县、灌云县、灌南县5个统筹区)为单位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力争到2014年大病保险覆盖全市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建立完善市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平台,探索形成长期稳健运行的大病保险长效机制,群众大病费用负担明显降低。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基础上,对参保(合)人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据了解,我市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都成为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对保障对象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切实减轻广大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我市将逐步建立政府、个人分担的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2013年全市按照每人15元标准从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须建立专账存储、专项核算,做到规范管理。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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