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参保人数逐年上升
2014年度枣庄市城镇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将于12月20日截止,没有缴费的居民需尽快缴费,一旦超过集中缴费期,其医保待遇可能无法正常享受。
据介绍,枣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广大居民切实得到了实惠,参保踊跃,参保人数也逐年上升。据了解,按照枣庄市居民医保的文件规定,每年11月至12月20日为居民医保次年的参保集中缴费期。但是由于部分已经参保的居民忘记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缴费,直到住院时才发现没缴,并影响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
据枣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李主任介绍,从2012年6月1日开始,居民医保缴费的时间已全年放开。
其实市民任何时间都可以缴费,但每年的11月至12月下旬只是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如果市民没有按时参保或中断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的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给报销。
李主任表示,对于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从缴费之日起90日后享受。对于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而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
据悉,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一般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老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高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实即使过了集中缴费期,市民也可到相应地方的医疗保险事业处缴费。
李主任表示,为了使城镇居民能够按时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的居民尽量在12月20日之前持医疗保险本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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