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生育险首次被纳入社保体系
生育险首次被纳入社保体系,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必备条件。
10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生育险首次被纳入社保体系《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采取的是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核定、合并征收的方式,率先在东北地区实行了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式收费的生育保险制度,实现医疗、养老、生育、失业、工伤“五险”全面铺开、同步推进。截至2009年,沈阳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209.6万人,基本覆盖到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率、覆盖率位居全省第一。
现行的条例中,只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并未涉及生育保险,而沈阳市已实施的生育保险制度,有必要在地方立法中确认,因此在《条例》第二条,首次明确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使其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一起成为社会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保险,并依据已实施的《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而作出补充。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条例》第三条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中,增加了自由职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中,增加了个体工商业主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在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中,增加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原条例中对于投保企业的表述比较复杂,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等,而《条例》将其表述为“城镇各类企业”,概括得很明确。另外,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应该按照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扣代缴,并于规定日期将足额保费存入银行缴费卡中。
目前,沈阳市已实施该做法,使缴纳方式更加规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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