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新政有关工伤事故多发单位缴纳比例上浮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近日下发通知,完善天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中的“杠杆”作用。
新政策在注重使用费率这一经济“杠杆”调整的同时,特别注意客观区别用人单位责任,明确对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形不计入单位浮动费率考核范围。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考核力度,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做好日常安全生产防护,加强工伤预防。新政策规定,在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即支缴率)的基础上,将工伤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因素纳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指标。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因工死亡2人以上、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规定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二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伤亡事故、恶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破现行一年一浮动的费率调整周期限制,将自被查实的次季度首月起,费率即时上浮到本行业最高费率水平,且一年之内不得下浮。
三是加大对工伤发生率较高单位费率调整力度。对工伤发生率高于全市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其费率上浮调整力度。对连续两年工伤保险支缴率均高于300%的用人单位,其下一年度费率调整,将参照其行业分类中上一风险较大行业类别费率进行上浮。即二类工伤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符合设定条件的,适用三类工伤风险行业费率标准。
四是明确费率浮动责任主体。新政策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发生时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目前天津工伤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风险行业类别,基准费率分别为工资总额的0.5%、1%、2%。同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对二类、三类风险行业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对工伤事故多发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较多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反之,对安全生产做得较好,多年不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适当降低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目的是利用经济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主动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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