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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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全面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全面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250元、240元、230元、220元、200元、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上调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上调85元(孤寡老人和孤儿为11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上调140元、110元、85元。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最低待遇标准线的,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自理分别为每人每月1100元、900元、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此次待遇调整继续向老工伤人员进行倾斜,即在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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