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集体企业老职工可办理补缴保险
5月8日,市人社局正式启动实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解决包括“五七工”、“家属工”在内的曾在本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但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不过,在这一政策之前,青岛市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符合这一政策的大部分人,都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若舍弃前面的居民养老保险,虽然可以得到养老金上涨的企业职工待遇,但原先享有的城乡居民养老金以及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就不能再享受了,并且,新政的缴费金额也要超过居民养老保险,到底该保哪一个,还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好好算算账。?
?新政未参保“老集体”有企业保了根据市人社局的政策,曾在本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申请参保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曾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可参照执行。?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补缴和待遇标准,分高、中、低三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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