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今年起开缴失业保险
辽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今年起开缴失业保险已参保单位下月底前办理年检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失业金为最低工资的70%晨报讯从今年开始,省直事业单位人员也得缴失业保险了。昨日,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会议召开。会上宣布,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失业保险,涉及10余万人。省直事业单位人员今年应缴纳失业保险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2004年至今,因多种原因,省直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停保。随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全面展开,事业单位在用人上有了很大的自主权。被辞退的失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比如,我省某厅下属事业单位辞退数百人,因失业保险停保,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此,自今年起,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省直机关的工勤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年底前个人补缴免收滞纳金从即日起,已参保的省直单位,下月底前到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年检;未参保的单位应在月底前办理参保登记。对于今年以前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如经认定,单位确实无力补缴且提出补缴计划的,可暂缓补缴;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今年内全部补齐,补缴实行对应期政策,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补齐欠缴失业保险费后,参保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补齐的欠缴期限,在计算参保年限时相应扣除。
此后,如再出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了解,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失业金,达到或超过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凭医疗费票据可以申领一定比例医疗补助金,该补助金每年最多不超过本人当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相关新闻企业退休人员医保最低划账基数调整晨报讯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2011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有调整。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低于企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月平均养老金为1210元,2011年个人实际养老金低于上年平均养老金的,以1210元/月为基数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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