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点户监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税务机关监督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的征收管理,重点监控其社会保险费费源变化和征缴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均要按确定的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标准建立社会保险费重点户台帐,并实施对重点户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是指社会保险费征缴额较大,对地税机关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实施监控产生重要影响,在税务征缴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的先定应坚持以下原则:(1)根据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标准确定;(2)重点行业中虽达不到上述缴费的标准,但在行业、地区或社会保险费收入中具有举足经重地位的企业也应纳入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管理;(3)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社会保险费重点户应纳入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管理。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的具体确定标准(一)自治区地税局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标准1、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上;2、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在30万元以上;3、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在200万元以上;4、自治区地税局指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点户;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为自治区地税局监控管理的社会保险费重点户。(二)盟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标准1、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2、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10万元以上;3、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上;4、盟市地税局指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点户;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为盟市地税局监控管理的社会保险重点户。(三)旗县区地税局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标准1、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在30万元以上;2、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3、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在30万元以上;4、旗县区地税局指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点户;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为旗县区地税局监控管理的社会保险费重点户。凡在盟市辖区内达到自治区地税局标准的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户数不足20户,按盟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标准补足20户。凡在旗县区辖区内达到地税局标准的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户数不足20户,按旗县区地税局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标准补足20户。社会保险费重点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不变,如有变化,在次年年初调整。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的计划管理自治区地税局、盟市地税局、旗县区地税局社会保险费重点户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地税局所属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部门进行计划管理,随时掌握其收入进度及变化情况,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档案资料,做好对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收情况的分析工作。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的申报入库监控各旗县区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的申报缴纳资料整理装订,并入税收征管档案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资料。对于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的申报,入库和欠缴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地税局。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管理实行“三定”原则,即定人管理、定期必访、定时必报。定人管理是对社会保险费重点户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职责、建立专人管理制度;定期必访是指定专人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全面跟踪管理,在摸清企业费源底数的基础上,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行为过程、收入取得、成本核算、利润分配等经济行为及其变化进行调查了解,对其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其发展前景进行调查和分析。定时必报是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对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的监控管理情况,按季编报“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清册”(式样见附件)各盟市地税局要在每季度终了20日内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第九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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