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10大亮点及湖北参保情况解读
6月30日上午,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新闻发布会,对这部社会保险领域“基本法”的亮点内容,面向媒体和公众进行解读,同时还介绍了湖北省社会保险工作情况。
《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和新亮点《社会保险法》7月1日正式实施,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涵盖面广,内容丰富,亮点很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胡新时介绍,《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规定了社会保险筹资渠道;保障并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1、为解决缴费不满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3、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将原来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3项费用改由工伤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也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4、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5、对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6、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7、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8、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中,删去了《失业保险条例》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情形,意味着符合条件人员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9、职工或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10、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还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湖北参加五项社保人数达4265万人次湖北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通过这些年努力,基本建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养老方面,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启动省级统筹,并陆续将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分流人员、国营农场、农业“小三场”、监狱系统职工、辞退民办教师、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家属工、五七工等纳入养老保险,2010年,开展新农保试点。医疗保险方面,2006年,将城镇低保对象纳入;2008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一老一少”纳入,并将全省60多万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人数达到4265万人次,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053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1885万人、失业保险476万人、工伤保险458万人、生育保险393万人;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543.8万人,其中有135.45万名60周岁以上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待遇。
2010年,征收五项社会保险费502.6亿元,支出520.3亿元,全年为301.6万参保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416.5亿元。今年前5个月,全省征收五项社会保险费253.2亿元,支出258.6亿元,为305.5万参保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205.7亿元。2005年至2011年,湖北省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平养老金从2004年底的560元,提高到目前的1387元,广大退休人员共享了经济发展成果。落实新医改要求,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目前分别达到75.6%、60.1%;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住院起付线有所降低。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截至2010年底,全省有227万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社区管理率达82%。
针对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增多的新情况,开展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试点,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免除往返报销医疗费的麻烦,减轻个人垫付医疗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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