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及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及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2003-06-0910:44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为了进一步做实省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工作,兼顾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征收,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省局决定对由各地征收的省属及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入库机关做相应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原则及时间在保持各市局、省局大连分局对省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关、征收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从2003年7月1日起将省属及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以下简称个人8%部分)的入国库机关分别调整为省局沈阳分局和鞍山市局所属分局。
二、调整后的征收程序(一)由省局沈阳分局缴入国库的个人8%部分的范围和程序除鞍钢和鞍钢附企外,所有在各地的省属及行业统筹企业个人8%部分统一由省局沈阳分局缴入国库。具体程序为:1、企业代职工缴纳个人8%部分时,主管地税机关应使用“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费款缴入市局过渡户,同时,向市局提供《省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征收明细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2、各市局应在费款到帐之日起两日内电汇至省局沈阳分局费款过渡户,同时将《省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征收明细表》以网络或传真给省局沈阳分局。每月初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省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征收明细表》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省局沈阳分局。3、省局沈阳分局在费款到帐后,应按各地提供的单位缴费明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费款按单位分费款所属月份逐笔缴入国库。4、省局大连分局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省局沈阳分局电汇费款,提供明细。5、省局沈阳分局每月不少于两次向省社保局提供《省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征收明细表》,并办理交接手续。(二)鞍钢和鞍钢附企的个人8%部分缴入国库的范围和程序鞍钢和鞍钢附企在大连、辽阳、朝阳三市的15户企业的个人8%部分按照以上程序,将费款及明细汇至鞍山市局直属分局,由直属分局就地按户缴入国库。具体操作程序与其它企业在省局沈阳分局缴入国库的程序相同。座落在鞍山市内的鞍钢及其附属企业的征收体制保持不变。鞍山市各征收机关要按月将单位缴费明细上报市局,鞍山市局将外市与本市单位缴费明细汇总后,每月不少于两次提供给省社保局鞍钢部,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部门职责及有关要求(一)部门职责各县(区)、分局计征科负责将征收的个人8%部分费款划入市局过渡户,同时提供单位缴费明细;各市局、省局大连分局计统科(处)负责将过渡户到帐费款及时电汇至省局沈阳分局、鞍山市局直属分局过渡户,并同时提供单位缴费明细;省局沈阳分局、鞍山市局直属分局计征科在费款到帐后,根据各市局、省局大连分局提供的单位缴费明细将费款缴入国库。各市局、省局直属分局计统科(处)负责个人8%部分过渡户管理工作。省局计统处负责对各市局、省局直属分局在个人8%部分征收过程中过渡户的使用及提供单位缴费明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局社保处及各市局、省局直属分局社保科(处)负责个人8%部分的征收管理,并积极配合计统科(处)做好此项工作。(二)有关要求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征收程序调整工作涉及省、市、县(区)各级地税机关和省直有关部门及行业统筹企业,各地要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积极组织解决征收中存在问题,适时进行监督检查。2、各市、县(区)、分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计统科(处)、计征科要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熟练的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做好社保过渡户的费款对帐、上划和票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3、各市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社会统筹部分的过渡户要分别设立,并报省局计统处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印信使用、划款工作双人管理机制,杜绝违规操作问题的产生。4、各市局、省局大连分局的业务报表中,须将此部分费款剔除,由省局沈阳分局将这部分费款分市报送省局计统处。5、此次征收程序调整工作涉及的单位、环节较多,各地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尤其是省局沈阳分局和鞍山市局要积极主动做好各项衔接服务工作,各市局及省局大连分局要支持省局沈阳分局和鞍山市局工作,从有利于维护地税机关整体利益的大局出发,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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