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改办负责人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答记者问
让每个家庭都不会因病致贫或返贫省医改办负责人就我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答记者问4月9日,备受公众关注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布,一项由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大病医保制度在我省正式启动。围绕我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背景、报销比例、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缘由以及我省如何测算、确定筹资标准和起付线等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医改办负责人。记者:在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建立起来的背景下,我省为什么要出台这一《方案》?最终要达到什么目的?省医改办负责人:医改实施3年多来,我省的基本医保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全民基本医保制度已覆盖到97%的城乡居民,且基本医保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但是我们要看到,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大病保障仍然是个短板,大病患者自付费用较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常常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医改的关键阶段,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于把医改持续推向深入,确保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老百姓不幸患了大病,能不能看得好是医疗技术水平问题,能不能看得起,则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问题。《方案》是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该方案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降低群众自付费用,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彻底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让每个家庭都不会因病致贫或返贫。记者:这项惠民工程在我省实施的范围包括哪些?工作进程如何安排?省医改办负责人:我们在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理分布和基本医保开展情况,选择了庆阳、金昌和定西3个市作为试点市,2013年4月底前在3市启动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试点结束后,我们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2014年3月底前,全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起我省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记者:《方案》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省医改办负责人:按照国家6部委《指导意见》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从2012年9月份开始,省医改办就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着手研究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11月初,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印发了《甘肃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建立了由省发展改革委(医改办)牵头,卫生、人社、财政、民政、审计、保监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咸辉副省长召开专题会议,多次研究和部署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初稿完成后,省医改办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试点市进行了反复讨论,多次修改。2013年3月18日,咸辉副省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了我省医疗卫生界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方案》的意见建议。会后,省医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论证和充分采纳吸收。经国务院医改办和省政府审核同意,形成了我省的《方案》(试行)。
记者:我省统筹大病保险的资金来自哪些渠道?省医改办负责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2013年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按照规定,所需要的资金从政府医疗补助资金中直接划转。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还可适当调整。也就是说,只要是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群众,全部是大病保险的参保人。记者:为什么要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省医改办负责人:基本医保通常是由政府直接经办的,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长,加大对医疗机构的制约力度,提高医疗费用的核算准确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大病保险的这种承办方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当前国情,对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模式所作的大胆探索与创新,国际上先例并不多。记者:我省的筹资标准和起付线是如何测算的?省医改办负责人:从2012年11月开始,省医改办会同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对2009年、2010年、2011年3年间全省和金昌、定西、庆阳3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相关数据进行了集中测算。主要测算过去3年城乡居民大病发生率、大病费用水平,达到国家要求的保障水平需要筹集多少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经办需要的费用等指标。
经反复研究,统筹分析,综合考虑我省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基本医保报销情况以及医保筹资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和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参考其他省经验,我们提出我省筹资标准暂定人均30元,起付线为5000元,报销比例分段递增。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方式,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可达到80%,救助对象实际报销比例可达到90%,大额费用患者报销比例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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