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于2004年12月22日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参保范围问题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1、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3、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4、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5、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缴费时间,法律、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且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农民合同制工人概念。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1991年7月25日颁布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计划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待遇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三、关于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问题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领取条件。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其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参保地,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其个人累计缴费总额的三倍计发,但最多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领取办法:1、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在办理移交失业手续前,应告知失业人员享有选择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权利;2、失业人员选择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应在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意向手续前填写,在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意向手续时一并交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选择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和,核定其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金额并负责发放。不符合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条件但符合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通知其办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4、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办理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事宜。失业人员选择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并经审核同意后,不得再办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事宜。个人累计缴费总额的计算。按规定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到2005年4月30日前,职工个人各年度的缴费额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各阶段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在扣除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期间后,作为职工个人的缴费额。2005年5月1日后,按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额计算。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列为会计核算科目其它费用的二级科目。四、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问题本市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是在第一项规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的基础上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是在第二项规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的基础上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五、关于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问题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解除劳动教养、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后未就业的,可以自解除劳动教养、假释或者刑满释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假释或者判刑收监执行释放后,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原用人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出具参保缴费的证明并协助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需要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参保缴费的证明,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告知原因。六、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问题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的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写出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原失业证、释放或假释证明等到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填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自审核批准后的次月起按现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七、关于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书面告知问题根据第二十一条及的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起十日内,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填写,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退回职工个人档案。根据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失业人员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属于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虽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2、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且没有求职要求的;4、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八、关于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失业保险金问题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失业人员确因患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致使本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当写出,可以委托他人持失业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代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准许受托人代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消除,仍应当由失业人员本人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九、关于一次性生育补助问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条件。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其住院生育费用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程序。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持、住院生育费结算专用票据、出院证明、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填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并告知原因。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列为会计核算科目医疗补助金支出的二级科目。十、关于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和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专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1、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至达到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2、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八十,并且在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工作程序。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一个月,应当写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