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与局限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生产力及科技的发展,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形成了一套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构成)和农村合作医疗在内的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的享受对象为各级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和高校在校生。劳保医疗制度的享受对象是企业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如集体企业的职工是典型的享受者。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言,个人基本上是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的,这种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显然已经超前了。它造成各企业之间负担的费用不公平,尤其是新旧企业之间。因为新企业的员工少,而旧企业正好相反,这样,旧企业为职工所负担的医疗包袱要比新企业重得多,从而影响了旧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这种制度还使个人养成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习惯,“一份医保,全家吃药”,“花国家的钱不心疼”,结果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据估计,医改前的医疗总费用中有20%~30%是浪费掉的,相当于职工工资的2%~3%。e20世纪50年代,针对农民的医疗保险主要是农村合作医疗,这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几乎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这一时期,物质生活匮乏、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民医疗卫生保障的水平非常低下,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却使广大农村居民获得了最基本的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这在当时可称得上举世无双。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产量大大增加,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提高,但却出现了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滑坡的局面:据198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1989年统计表明,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仅存的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并最终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1998年“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时发现,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121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
到了20世纪80年代,国家逐渐认识到原来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性,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改革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同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步伐,使基本医疗保险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对旧有的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保险制度,而且还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扩展为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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