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实现经济补偿职能为目的,不以追求最高投资收益为目标,本身只是增强保险赔付能力和补偿作用的手段,这一本质属性要求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以安全性为前提。
由于很多保险产品定价中隐含了保费的预期收益,为更好地实现保险补偿职能,资金运用收益必须达到并超过预期水平,因此,投资品种和目标市场的选择,投资时机的把握,必须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
可运用保险资金来源于长期和短期准备金,它要求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与负债相匹配,按照负债的期限长短及各类负债的数量选择投资品种。同时,为应付突发事件的影响,还必须保留相当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可及时变现,以备不时之需。
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应以安全性为基础,兼顾效益和风险、收益性和流动性的需要。任何不充分运用的资金管理方式,任何扭曲资金运用性质、夸大资金运用作用、为运用而运用或单纯追求高回报的行为都可能带来巨大的经营或投资风险,影响到保险补偿职能的实现。
(二)可运用资金不能等同于“保费收入"
由于保险业经营的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风险、风险损失和风险补偿,并非货币资金本身;保险资金运用只是增加保险业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实现保险职能的一个手段,本身并不是保险的目的,这就决定了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只能是全部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是保费中暂时或较长期不用于赔付的准备金部分,而不可能是保费收入的全部。
但在当前的保险市场,由于大量分红型和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出现和热销,混淆了可用资金和保费收入的界限,将两者完全等同。在投资连结和很多分红型保险产品中,真正能体现出保险的风险补偿职能的只占很小的比例,其他都表现为非保险特征,保险费到期需返还已支付保费、支付利息和相应的投资分红。这决定了保费必须全部加以运用,才能满足分红付息的要求,可用“保险”资金几乎等同于保费收入。这里,保险公司不再作为风险转移主体,而主要成为资金中介,资金运用变成了保险的目的,而保险和保险产品反而只是保险公司聚敛资金的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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