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后,保险资金获准投资于开放式基金
1999年5月,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购买部分经国家部、委批准发行,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对企业债券投资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办法,保险公司通过一级和二级市场购买的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资产的10%,一家公司同一期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额的10%或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以低者为准。
2001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允许保险公司购买邮电通讯类企业债券的通知》,将保险公司企业债投资范围扩大到邮电通讯类。
2003年1月,保监会修订了《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债券投资行为。根据该办法,保险公司可购买企业债券的最低信用评级从AA+降至AA;明确了企业债券投资名录,名录包含中央铁路建设债券、三峡建设债券、电力建设债券、移动通讯类,保险公司只能购买名录范围内的中央企业债券;调整了投资比例控制政策,实行比例控制办法,各种企业债券投资余额仍控制在总资产的10%,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该种债券发行额的15%(原为10%)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为充分保障投连产品和分红产品投保人的利益,本办法增加了特别规定,对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债券投资比例最高可达100%,万能寿险可达80%,而分红险和其他独立核算险种,仍控制在10%。
2003年6月3日,保监会再次修订了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下发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且只能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买卖,分支机构不得买卖。保险公司企业债券投资实行比例控制办法,各种企业债券购买余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发行额的15%或该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高限仍分别为100%和80%,分红险和其他独立核算险种,投资比例为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20%。
至2003年6月末,保险公司可运用投资渠道有银行普通存款、大额长期协议存款、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国债回购、证券投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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