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性再保险在寿险市场上颇受关注

非比例性再保险在寿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为了转移风险,通常将自己承保的保单通过合同或临时再保险方式安排分保。这些分保方式都属于比例性再保险。但是,即使原保公司有一个合理的自留额,如果发生异常灾难如飞机失事而造成大量人命伤亡时,即便每一生命的保险金额都不大,原保公司也可能陷人偿付危机。因此,为降低异常灾难性事件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原保公司也会购买一些非比例性再保险。通过此类分保安排,原保公司还会达到控制整体或某类险种的赔付波动的目的。异常灾害再保险又称巨灾损失再保险。它保障原保公司在同一次意外事件或灾难中,若有一个以上的被保险人死亡,赔款总数在扣除所有再保险金额及责任准备金后仍超出自负额(De-duc“He)的部分时,超出部分由提供再保险的公司在承担的限额内负责赔偿。一般地,异常灾害再保险责任包括飞机失事、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核试验等都属于除外责任。异常灾害再保险费,是在扣除所有再保险金额以后的全部风险责任净额,按一个固定的费率来计算的。停止损失再保险停损再保险也叫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原保公司为了避免在某一年度内有过多的赔付而影响公司的盈利,可以通过安排停损再保险,将赔款超过预定赔付率的所有部分,转由再保公司在一定限额内负责。这种再保方式适用于赔付波动较大的新险种或小型公司。一般来说,停止损失再保险费是以约定的预定赔付额为基础,按一个固定的比率来计算。例如:某寿险公司预定赔付额为500000,当实际赔付超过预定赔付额110%时,再保公司将负责90%超过的部分,最高限额为1000000。假设该公司实际赔付额为1500000,则再保公司赔付额为(1500000-500000X110%)X90%=855000,剩余部分仍需由原保公司自己承担或通过合同再保险摊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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