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投资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竞争真的是日益激烈,金融资产的丰富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满足保险人的保险资金运用要求的资金运用方式也日益增多,出现了许多保险资金可运用的新业务,例如组建一些投资基金、期货和期权交易、租赁业务、信托业务、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咨询、见证和担保业务等等。以各种准备金形式存在着的保险基金(或资金),都是公司对保险投保户的负债(其中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能算做负债),这是保险基金的最根本的性质和特点。保险基金的这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保险基金运用必须遵循一系列原则,其中要特别严格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一般说来,任何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政策和法令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合法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企业对保险基金的运用,即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与一般企业没有什么区别。然而,由于保险基金具有下述的特殊性质,许多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保险基金的运用,都有特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这是因为,由保险基金的负债性质所决定的返还性和补偿职能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能否正常运行和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基金的运用失误,不仅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破产和倒闭,而且会使投保企业和个人得不到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和给付,从而影响这些企业和个人的正常运转和生活来源,甚至会波及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认识自身责任的重大,严格地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合理地运用保险基金。这是保险公司运用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活动的第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保险公司投资的风险管理所要遵循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安全性与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基金从事投资时,要把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放在重要地位。所谓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就是要在保险公司的投资过程中,保证其在数量上不受损失,在实现补偿和给付职能上不受妨碍,以此来保证保险的基本职能和作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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