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点体现在哪里?
保证保险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正确履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双方有关保险权力和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的权力和义务是通过保险合同釆实现的。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一般的经济合同是通过签约双方协商鉴定共同遵守的内容为合同条件的,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的保险条款,作为被保险人根据条款的条件选择参加保险的一种合同形式。它同其它合同一样是发生和解决保险纠纷的法律依据,这就会涉及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并直接涉及到双方的经济利益。通过对保险合同稽核,可以审查保险人制定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约,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保险责任是否明确,被保险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有无故意行为和骗取保险赔款以及保险人惜赔、少赔等违约行为,从而保证保险双方的正当权力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的正确履行。监督和促进理赔工作质量,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生存死亡造成人身伤害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和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赔款偿付业务。这对被保险人来说,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及时得到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对保险公司来说,理赔偿付是具体体现保险人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寿险理赔工作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寿险业为保障人民经济生活和身体健康,为群众提供经济保障,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和业务的健康发展。稽核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评价和稽核决定,从而监督和促进从业人员改进工作,及时准确处理赔案,保证理赔工作质量,树立保险信誉,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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