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
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指导思想是“低水平、广覆盖”,大幅度减轻了单位的缴费负担,单位的缴费水平由工资总额的10%降至6%,个人的缴费比例则由1%提高到2%。在上述筹资水平下,社会医疗保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除了在检查,用药、治疗等方面规定有严格的补偿范围外,每年统筹基金的支付还有一个限额,俗称“封顶线”,约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仍然采用“统帐结合”的模式,筹集到的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分配到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中,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费用,自储自用;统筹基金主要补偿住院费用。但职工个人仍要负担住院费用中起付线以下部分(约为社平工资的10%丁和比例自付部分(自付比例约为20%)。二、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由于目前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非常有限,表现为医疗费用补偿有一定的给付上限和报销范围。针对超过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服务需求问题,商业保险公司叮通过提供一些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如住院津贴保险和特定疾病保险来补偿患者的自付费用和收入损失。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自愿投保、保障全面的优点,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满足部分特殊人群较高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同时,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在医疗费用支付上的限额使得许多大病患者的高额费用无法得到充分保证,给患者家庭和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对于社会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商业健康保险可通过提供大病高额费用保障来给予补偿。
对于大量没有医疗保障的人群,如部分三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的员工、个体工商户、职工家属、少年儿童等城镇非劳动人口以及部分富裕地区的农民,商业保险公司可向具提供自愿参保的、长期的综合医疗保障来实现对社会医疗保险在范围上的补充。
针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特别是统筹基金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商业保险公司可向部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分担其高额费用的风险,提高地方性统筹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此外,由于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多层次的,通过自愿投保的方式,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很好地解决部分群众需要的高层次医疗保障的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决定厂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既包括由政府开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又包括农村的合作医疗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在构筑整个国民医疗保障体系方面的能力有限,要建立一个统一、规范和多层次的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和商业健康保险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在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会逐渐显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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