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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保监罚〔2015〕1号)

兜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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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润通盛物流有限公司、厦门鑫东远物流有限公司与厦门珩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当事人厦门程吉司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缴交至我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诉决定不停止执行。

保监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厦门程吉司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三社路66号综合楼一层之10法定代表人:林继民近期,我局对厦门程吉司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厦门程吉司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上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间,厦门程吉司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利用业务便利为卢薪吉、萧进二人虚挂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费478640.73元、佣金48577.78元,其中:为卢薪吉虚挂厦门鑫东远物流有限公司业务涉及保费8960元、佣金179.2元及厦门珩源物流有限公司业务涉及保费22434.21元、佣金2405.39元;为萧进虚挂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业务涉及保费311487.3元、佣金31386.56元及厦门润通盛物流有限公司业务涉及保费135759.22元、佣金14606.63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润通盛物流有限公司、厦门鑫东远物流有限公司与厦门珩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综上,我局做出如下处罚:厦门程吉司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厦门程吉司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当事人厦门程吉司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缴交至我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诉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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