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成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保险纠纷一进法院就调解
今后保险纠纷立案前和立案后,都由专门的“和事佬”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低成本地解决纠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保监局联手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开展保险纠纷诉前和诉中的调解,10日,首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成立,在中院举行揭牌仪式。近3年,昆明保险纠纷有上万件,处理保险纠纷消耗了很多人力、物力。
建立保险纠纷与调解对接机制是多元化解保险纠纷的需要,是人民法院、保险监督机构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精神和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行文,确定昆明地区为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试点地区,昆明中院在辖区内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要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保监局联手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共同商定,将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在云南省保监局指导下成立的“昆明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会”,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昆明市中院、五华法院、盘龙法院、西山法院、官渡法院内设置“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昆明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调解室派驻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昆明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利民宗旨,进行试点创新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朝峰称,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目的在于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高效、便捷、低成本地为保险纠纷当事人化解纠纷,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10日,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揭牌仪式上,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志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华日新等,为首批6个调解室揭牌。新闻助读调解达成后可以强制执行吗?以下几种保险纠纷案件适用调解: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2、涉及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涉及保险公司的其他纠纷。保险纠纷当事人立案前经昆明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属于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调解强制执行效力;立案后,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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