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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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冀某有一辆厢式货车跑运输。2013年9月,冀某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
2014年3月,冀某驾驶该车到农村送货途中与一辆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冀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冀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冀某驾驶证过期未换证(2013年12月31日到期)为由拒绝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英军律师:《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即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本案中,虽然冀某在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更换新证,具有一定过错。
但是,对于这种过错,冀某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后可再行换证,到期未及时换证并不意味其驾驶资格就立即丧失。再者,交强险不赔情形中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不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后,因延误换取新驾照,需要补换办证手续的情形。
驾驶证是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驶证且未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合法驾驶资格。
综上,本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理由来免除其赔付责任。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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