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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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以未能确定事故发生经过为由拒赔。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9万余元。
原告何磊(化名)诉称,2013年12月22日凌晨,驾驶员朱斌(化名)驾驶原告所有的凯迪拉克轿车路经青羊区光华村街时,因雨天路滑视线受阻,造成向右急打方向,撞上路边红绿信号灯。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2014年1月7日,经被告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定损金额合计137102元。
2014年3月17日,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并向原告下达了《拒赔通知书》,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22737.29元。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不予认可,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就是原告陈述的经过,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驾驶员向交警四分局提交了撤案申请,要求公安机关撤案,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也不对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因此交警四分局对事故作撤案处理,不能确定事发时的完整经过,被告认为由于原告不能证明发生保险事故以及事故成因,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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