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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观痛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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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在甘肃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办法》指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办法》指出,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在甘肃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原标题:《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跨省转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转移据兰州日报报道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在甘肃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办法》明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法》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办法》指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办法》指出,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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