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可选择79家医院
法律责任:单位克扣保险最高罚3万市人力社保局在以往的工作中,时有发现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钻政策漏洞骗保行为,在此次政策调整中,首次新增了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当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造成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当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相关链接工伤认定几大变化据介绍,在《条例》征求意见阶段,最引人关注的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对此,本市明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铁路、地铁事故等,申请工伤认定需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举例来说,如果职工在上班途中遭遇地铁事故,须由地铁总公司出具证明;如果是开车发生的意外,须由交管部门开证明。”李红介绍。调整后的政策,工伤认定时出现几大变化:第一、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第二、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推诿,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三、规定了工伤认定终止程序。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四、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
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第五、明确了申请、延长申请、指定管辖、受理、认定、中止、终止、送达等具体程序以及相应的时限,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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