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9月1日起进行调整
为积极贯彻省、市医改会议精神,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扩大医保政策受惠面,近日,市财政会同人社部门对城镇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提高个人参保缴费标准,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在全面落实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财政补助政策的同时,将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8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参保的仍全部由财政负担。二是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转诊(市外)住院的起付线由原来的200、400、600、700元调整为100、300、500、600元;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65%、60%调整为80%、70%、65%。将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三是调整了门诊统筹政策。将门诊统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70元,其中20元暂划入门诊帐户,剩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将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100元降至20元;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60%。将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调整为300元;四是将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五是参保时尚未出生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母亲参加本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出生后60日内在其母亲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
2011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69.3万人,已筹集基金12006万元,医疗费累计补偿支出5434万元,受益77.7万人次,基金运行平稳,有效缓解了我市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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