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保险法》实施的正确引导方案

“家属免赔”、“无责免赔”、“高保低赔”三大条款一直备受诟病
市消委会昨高调对广大车主诟病已久的新《保险法》三个“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希望社会关注,共同推动相关条款整改。2009年新《保险法》实施后,一些历年来受到社会各界诟病的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仍然存在于其中。为推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得到陆续整改,市消费者委员会昨天再次对“家属免赔”、“无责免赔”、“高保低赔”三大条款的不合理、不合法特性进行点评,并借此呼吁社会广泛关注,共同推动其整改。
霸王条款之一:“家属免赔”所谓“家属免赔”,是指保险公司在其拟定的保险条款中规定:将被保险人及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家属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对此,市消委会认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如何界定第三者的范围,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大小。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当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车辆内的人员以外的所有的人。家属与其他第三者的风险相对而言,家属的出险概率更高,在上下车、中途休息、倒车和停车过程中,家属出现在车周围的概率非常大。该条款将家属排除在外,显然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初衷不符,也显失公正与公平。
在排除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意外事故中发生家属人身伤亡和财产受损,其情由与其他第三者意外事故并无不同。目标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属排除在赔偿范围外,属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该条款单方面免除保险经营者自身主要责任,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该条款当属无效。霸王条款之二:“无责免赔”所谓“无责免赔”是指:在机动车损失险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只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付,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市消委会认为,车损险中的无责免赔、按责赔付条款应认定无效。
理由如下:其一,无责免赔不符合车损险合同订立时的目的,限制和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无责免赔条款的适用,使得车主能否获得理赔取决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如果车主没有责任便不能获得理赔,这限制了车主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使得即使购买保险,车主也只能通过向肇事方车主主张侵权责任才能获得赔偿。一旦肇事方逃逸下落不明、或者肇事方经济实力不足以支付赔偿款,受损车主的合法权益就无从救济,其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其二,无责免赔违反《保险法》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代位求偿制度,其中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损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取赔偿。
霸王条款之三:“高保低赔”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或分损时,保险公司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保额为最高赔付限额。市消委会认为,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标准收取旧车的保费,为“高保低赔”留下伏笔,严重违反保险法规定当属无效条款。市消委会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北京、江苏、重庆、昆明等地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屡屡认定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条款无效。
但是对于广大保险消费者来说,由于司法程序复杂、耗时耗力,成本较高,坚持走司法程序维权的车主并不多。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仍是一个有待关注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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