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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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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核心提示10月28日下午,省长魏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近日,遂宁市人社局也召开会议,转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据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该《通知》的出台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大完善。同时,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失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一规定完善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死亡待遇的政策。

核心提示10月28日下午,省长魏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近日,遂宁市人社局也召开会议,转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据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该《通知》的出台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大完善。昨日,市人社局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对《通知》的几大亮点进行了解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打破“户籍”和“身份”限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失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解释:在此文件出台之前,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职工,以及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自由职业者”,该政策出台后,就打破了“户籍”和“身份”的限制,只要是在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乡居民(不论省内、省外,含在校大学生),皆可以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养保制度转移衔接打通城乡与企业制度“通道”《通知》规定,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解释:该条政策实际上是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一个制度“通道”,搭建了一个连接的“桥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今,建立了通道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按照政策规定转移接续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而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下调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由60%调至40%《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解释:据介绍,从明年1月1日开始,将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之前实施的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为40%。这一规定,主要目的是减少困难企业和小微企业及职工包括经济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从前期遂宁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小型企业反映目前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很重,成为了一个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
如今,较大幅度下降了缴费基数,有利于帮助企业发展。同时,该局工作人员也表示,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稽核工作力度,确保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享受“死亡待遇”《通知》还规定,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技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解释: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一规定完善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政策。目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死亡待遇,比如,对于一个已退休的企业职工以及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个体参保人员的死亡待遇,是有政策规定的,但是对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的死亡待遇,原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今后凡是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均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领取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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