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育保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女性求职遭歧视的现象屡有所见,有的用人单位竟然在招工的时候明文规定5到10年不能怀孕。生育成本负担的不公平已经折射到企业招工和职工就业领域。
在近日举行的一场招聘会上,某企业为其“综合办文秘”一职开出的条件竟是“女秘书禁止三年内生育”。该企业对此的解释是:按照公司规定,未婚女性和结婚后没生孩子的女性我们是不能录用的,除非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三年内没有要孩子的计划。
职场女性到了育龄期,是要工作,还是要孩子?随着各项法律维权机制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这似乎不应该成为职业女性的烦恼。然而,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生育确实成了女性就业必经的一道坎。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单位的育龄女职工为了不影响工作,往往推迟生育时间,结果不按“计划”生育的现象大量出现。沈阳市妇女运动理论研究会理事陈振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力发展和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不仅关系到广大育龄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改革的深化、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和全面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获得了解放,走出家门步入社会,从事同男子一样的生产劳动、工作学习和各项社会工作,这是社会进步发展及妇女解放的重要标志。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更为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工作学习与从事各项活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和广阔的天地。然而,妇女在劳动和工作学习中遇到生儿育女与就业或工作之间的矛盾,一些企业不愿意分担女职工的生育风险。在许多情况下,生育女职工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放弃或牺牲工作与收入,重新回到家庭;要么放弃生育,选择工作。实行生育保险,将妇女生育行为纳入整个社会保险体系,通过社会化管理与调控来保障女职工工作、生活、育儿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陈振邦认为。陈振邦认为,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保护生育女职工与婴儿及培育好下一代的实际需要。生育作为人类的再生产,其功绩在于繁衍人类、优化人类,婴儿的良好发育将荫泽后世,造福未来。从提高整个民族素质出发,也应该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障程度。陈振邦说,社会保障重要作用在于“兼顾公平”,实行第二次分配,使更多的社会成员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平等竞争创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环境。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使生育女职工和婴儿哺乳期间享受保障,不至于因生育停止工作和陷入生活困境,这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体现。长期从事生育保险问题研究的潘锦棠教授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企业负担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在很大程度上这很容易导致企业为了规避“性别亏损”少招甚至不招女工。这种“企业化生育保险”实际上也成了影响女性公平就业的一种障碍。
“如果没有生育保险,女工一旦怀孕生育,就有失去工作减少收入的危险。”潘锦棠认为,生育保险需要走向社会化,由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使企业不必担心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事件给本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使想就业和已就业的女性不必担心今后因生育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在新的生育保险条件下,企业将能够更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实现男女就业的真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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