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0月23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9月30日,我市正式发布《德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并于2013年12月起在全市全面施行,目前,市卫生局、人社局正在按照政府规定的招标程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这一方案的实施将有效地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让313万人受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在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提供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保)人享受新农合、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其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农村居民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障对象为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据统计,2013年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约为57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数为256万人,此《方案》的实施将让313万人受益。基本医疗赔付后个人负担8000元以上的按比例支付根据《方案》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保单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新农合补偿金额和城镇居民医保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金额达到8000元以上,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其中,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四川省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国家、省和德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参保个人不需缴纳费用《方案》规定,我市大病保险资金统一由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出资解决,参保个人不需缴纳费用。筹资标准为城镇居民不超过28元/人年,农村居民不超过20元/人年,具体金额通过招标确定。
筹资标准将根据我市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10万元以上按85%赔付《方案》规定,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年度保单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赔付比例为:起付标准至2万元按55%赔付,20001元至10万元按65%赔付,10万元以上按85%赔付。具体赔付金额按比例分段计算,不设封顶金额。以后将根据大病保险的赔付情况,在确保收支平衡的条件下,逐步提高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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