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7月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
职工受伤可走保险赔偿
2011年7月,本市将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企业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未参加工伤保险却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按相关保险规定的标准为其支付费用。6月9日,历时两年修订完成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据市安全监管局新闻发言人蔡淑敏介绍,近年来,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领域由煤矿、冶金、化工、机械制造等传统行业,转向了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新兴行业。与2004年颁布的旧版条例相比,新版从6章77条增至7章98条,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明确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要求。
安责险“护航”经济赔偿
目前,本市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转移和经济保障机制。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往往无力承担对伤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经济赔偿。作为一个新险种,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相互补充。同时,解决了现有的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保障范围重叠、保费增加的问题。
据了解,安全生产责任险已在部分外省市投入使用,在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三个环节取得了良好效果。“安责险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它的保险费率低于一般商业保险,并随着投保行业危险性的高低而浮动。”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汪卫国介绍,企业可以获得保险机构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并及时获得事故经济赔偿和应急救援费用,既减轻了企业的经济压力,也保障了伤亡人员的经济利益。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出险,政府买单”的状况。尽管如此,企业的“安全弦”仍须绷紧,任何保险都替代不了企业在责任事故中应负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本市将筛选几家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并于2011年7月,率先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试点安全生产责任险,后逐步在全市推广。条例规定,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或未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最高将处以10万元罚款。
职工可对冒险作业说“不”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什么危险?有哪些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何应急?条例在第3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围绕自身安全向企业“发问”。企业要以在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教育培训等方式“答复”。不履行告知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每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日常工作中,从业人员有权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状况,进行批评、检举、控告,同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对此,企业不得向其施加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
针对工伤保险及其他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参保。如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即便企业未参保,也必须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在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
条例明确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同时,也要求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如实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从事特种作业应持证上岗。
百余种危化品须实名购销
条例第59条提出: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重点监管的化学品,应如实记录购买者和所购买化学品的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违反规定的企业将被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早在2008年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时,北京就曾短期对120余种化学品实行实名购销制度。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副处长刘丽介绍,进入重点监管目录的化学品一般用作生产和研究,如乙烯、高氯酸、硝酸钾等,与市民日常生活关系不大。但由于这些物质极易被提炼制造成剧毒和爆炸品,潜在危险系数较高。“实名购销制常态化,就是为了避免这些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发生事故后,也能追溯和倒查。”刘丽表示。
据了解,重点监管化学品目录,将由安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于近期向社会公布。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购买时,要如实说明用途,出示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购买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销售单位要仔细登记和留存购买人的姓名、化学品名称、数量、用途等信息。条例指出,向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或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共用同一座建筑物。
乡镇街道有现场处置权
对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市区两级监管部门是主要“抓手”。但离企业最近的乡镇和街道发挥的作用并不大。据汪卫国介绍,以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检查人员多是兼职,发现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等问题只有“报告权”,最终由上级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为了将监管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的监督作用,条例第52条规定,乡镇、街道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或聘请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责令企业改正或排除,再向上级部门报告。“除了‘改正’、‘排除’外,基层执法人员没有其他行政处罚的权力,并不会发生权力滥用和乱用。”汪卫国解释。
同时,为解决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等问题,条例增加了实行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的规定。检查计划由安监部门制定,发现安全问题可及时处理,或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汪丹)
其他亮点
1、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无安全资质的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事故情况,并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查询。
4、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5、企业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该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此外,本市还将逐步在工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项目等领域推行安全评价制度。
追访
以人为本:立法从工厂向人的转变
本市2004年颁布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经营秩序安全还是人的安全,一直存在理解上的争议。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基本已从“工厂法”过渡为“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在第3条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这种表述阐明了“以保障从业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为核心的首都安全生产立法理念。
据此,条例增加了第3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劳动者的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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