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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哥颠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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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的税、费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筹集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八日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民政部门、残联做好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身份认证和待遇申领等的配合、协助工作。市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参保人当月死亡数据信息。市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参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户籍变动信息及做好其他配合、协助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的税、费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参保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三)政府补贴;(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五)社会捐助;(六)其他收入。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市民政部门、残联做好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身份认证和待遇申领等的配合、协助工作。市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参保人当月死亡数据信息。市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参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户籍变动信息及做好其他配合、协助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的税、费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参保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三)政府补贴;(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五)社会捐助;(六)其他收入。第九条筹集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七档,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能力选择以下七档标准中的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可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对参保人给予补贴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予以对应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2.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予以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3.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补贴最长年限为15年。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纳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费用,同样享受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对应的补贴。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十条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按本办法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费用。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其中,征收我市“农转居”人员土地的,征地主体的预存资金和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参加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政府资助。
第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时已领取原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后2年内可一次性提高原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最高上限为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档次,政府根据其提高的档次予以相应的补贴补差。被征地农民可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提高其原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集体经济补助标准,最高上限为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档次;未享受政府补贴的部分,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其差额补缴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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