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推行“黑名单”制为反保险欺诈
记者昨日从四川保监局获悉,四川保险业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反欺诈组织,打击重点保险欺诈行为,其中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如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四川保监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四川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平台和专业委员会分设产险、寿险两个专业委员会,组成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案件线索、协调侦破案件等工作;建成了行业共享的反欺诈高风险资料库,共享涉嫌保险欺诈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点业务、重点人群的风险排查;还出台了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重点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医院等部门,组织涉案机构共同参与案件处置工作。
○相关资料
保险欺诈形式目前财产险保险欺诈的形式主要有:
一是“移花接木”。将受损失而未参加保险的财产“转化”为保险标的,或将保险标的因除外责任引发的损失,通过提供虚假证据,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损失,进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是“价格欺诈”。主要集中在车险案件,保险事故发生后,客户、修理厂虚报保险标的损坏程度、数量或价值,加大保险公司理赔成本;
三是重复投保,恶意索赔。伪造单证就同一损失同时向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四是通过违规操作将非保险事故及损失转化为可保险事故及损失,如变造、伪造虚假交警、人伤、物损等证明,制造、伪造现场或虚构事故;
五是伪造投保时间和标的出险时间,制造先险后保虚假保险事故进行保险理赔欺诈等。
人身险保险欺诈主要表现在:
一是伪造、夸大保险事实和实际损失。为取得更多理赔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伪造、夸大保险事实和实际损失;
二是伪造投保时间、出险时间。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
三是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常有投保人在投保时明知疾病在身,投保时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四是年龄误告瞒哄过关;
五是伪造、变造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自然死亡或疾病死亡伪称意外事故死亡,骗取保险金。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