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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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讯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并从2013年7月起施行。的出台,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带来利好,减轻了大病人员医疗负担,只要参保人员在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符合、规定内的医疗费用后,超出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障,并不设最高赔付限额。明确,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工作。在待遇享受上,规定: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后于每年初发布。
2013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000元;参保人在医保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据悉,我市大病保险通过政府招标形式于商业保险机构或一个联合体承办。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承办合同,明确保费标准和额度、具体补偿分段及比例、盈亏率、配备承办及管理资源、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大病保险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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